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一)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