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继续教育中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