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