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实行监理的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