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报经秘书长批准,未设秘书长的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