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