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