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