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