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