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