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