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