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