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