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