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