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作出工作部署;(二)协调指导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化预防;(三)督促职能部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和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