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新造林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设置封山标志。封山育林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采伐、开垦、放牧和进行其他毁坏森林植被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