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集体组织造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造林,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县林业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种苗、技术、收费和使用年限等方面给予优惠。自留山、责任山在规定期限内不造林的,由集体收回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林。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