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取土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取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