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证书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