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基金返还〕建设单位申请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建筑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按照本省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