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可以向大会报告或者印发各代表团,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