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先交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