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已修改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按建议处理。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