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