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已废止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