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