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