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