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