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