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