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也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