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林业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0日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及补偿机制。
国有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集体商品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多种经营;自留山、承包荒山、轮耕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及农户种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农户自主经营。
在宜林荒山从事商品林基地开发建设达3公顷以上的,在有经济效益后,免征1至3年的农业特产税,并免交育林费。
25度坡以上已退耕还林的轮耕地,禁止再毁林种植其他作物。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费,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全部用于造林、护林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3月19日实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3月20日至6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禁止在新造林地放牧。
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行业禁止烧柴。
自治县建立林价制度,实行划价经营,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
(一)植树造林,开发利用宜林荒山成绩显著的;
(二)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
(三)节柴改灶、降低森林资源消耗量成绩显著的;
(四)改造低产林、病虫害林成绩显著的;
(五)乡(镇)、村民委员会本辖区内,当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
(六)扑救森林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制止、检举、揭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查处林业案件,调处林权纠纷成绩显著的。
(一)轮耕地已退耕还林再毁林种植其他作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每亩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用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承担扑火费用,赔偿林木损失,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引发的森林火灾,由监护人承担扑火费用和赔偿损失;
(三)在新造林地放牧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林木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禁止烧柴规定的,处薪材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五)采伐林木后完不成迹地更新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每亩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章采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