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控制开采承压水。

深层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已经开发的,应当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