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