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

自治州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自治州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