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规划,在州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培养培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的教师参加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企业应当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的实践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