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实行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创业培训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各类有条件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