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普通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残疾人的职业学校教育除由专门设置的残疾人职业学校实施外,还可以由其他职业学校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