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普通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残疾人的职业学校教育除由专门设置的残疾人职业学校实施外,还可以由其他职业学校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