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三)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四)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按照规划和权限审批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六)负责病虫鼠害防治、疫源疫病监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七)开展国际、国内保护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八)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九)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旅游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