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有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