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管理局应当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界线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分界线上设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损保护区的界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