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