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