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