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职工、工会组织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偿还等情况,被查询单位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