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或者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及还款凭证;

(五)支付房租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

(六)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手续、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公证书;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十)户口迁出本州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