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