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于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生命健康、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