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干涉中老年妇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